沈阳市皇姑区紫台谢大脚修脚店、沈阳市皇姑区万科宝芝林中医药健康管理中心:
本委已受理廖吉雄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沈皇劳人仲字〔2025〕第17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皇劳人仲字〔2025〕第1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第二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万科宝芝林中医药健康管理中心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2日的工资8337元;
2、第二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万科宝芝林中医药健康管理中心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24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144.83元。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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